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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除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 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法律、
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
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注: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装卸经营
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申请港口
经营业务种类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
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
围油拦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6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注:申请1-4项业务种类通过签定《厦门港口管理局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下载中心表格下
载)办理。
申办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下载中心表格下载);
3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
用批准文件;
5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7证明符合许可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办理指南   申请材料(申请人报送)→市港务管理局港口管理处(业务承办)→市港务管理局(核发《港口经营许
可证》或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申请人。
办理依据
(参考文件)
1《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4号令)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机构    厦门港口管理局港口管理处
办理地点    厦门市 127号港务大楼三搂
办理时间    每周工作日
办理时限 1提交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
2通过签定《厦门港口管理局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办理的,提交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后7个
工作日。
咨询电话    5829633
网上办理  http://www.portxiame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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