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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机关告知

厦门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就厦门港口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 法律依据:
1《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4号令)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二)许可项目:
本行政机关通过签定告知承诺书受理的港口经营许可事项:
1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营。
(三)许可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项目(港口理货业务除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注: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四)正式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时须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姓名、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
4港口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结构图及主要管理人员联系表;
5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和环保、消防、质监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
6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资料文件(包括港口设施竣工技术资料中的设计说明、平面图、平面布置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设备和港口机械质检证书;
7使用港作船舶的,有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8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9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10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明材料;
11从事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设施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供为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的措施方案;
12从事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服务经营业务的应提供旅客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
(五)许可的办理:
1申请人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本行政
机关递交告知承诺文书(告知承诺文书格式可在本行政机关办理窗口领取,或在市政府、厦门港口管理局网站上直接下载),双方签定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应在告知承诺文书签定之后6个月内,凭生效的告知承诺文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领取营业执照后,申请人应对照告知承诺文书所定条件开展筹备(含整改)事宜。筹备完毕、正式开展经营活动前,申请人应书面告知本行政机关已达到许可条件、并提交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所须的法定证明文件和资料。本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人书面通知书以及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核实审查,并作如下决定:
(1)对提交法定证明文件、资料,并经实地核查符合许可条件
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2)对不完全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条件但可以实施整改的,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
(3)对主要条件不具备告知承诺文书要求且无法实施整改的,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减审批许可事项涉及的港口经营项目。
(六)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获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国家、省、市港口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申请人应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月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送本行政机关备案;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中没有注明“港口经营(凭许可证经营)”项目的,不得开展港口经营筹备活动;
4申请人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5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悬挂《港口经营许可证》;
6申请人变更港口经营范围的,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7申请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点的,应向本行政机关备案;
8申请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本行政机关。本行政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9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港口经营人)名单,由本行政机关在厦门港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七)监督与法律责任:
1本行政机关依照《港口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港口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处理,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因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许可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作是否予以核发行政许可证决定的,视同当事人具备了核发行政许可证的条件;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行政机关予以承担;
4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整个过程中,有权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也可向市效能办投诉,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移送处理的,由该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

下载:
厦门港口管理局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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