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概况    政务公开    管理机构    港口公报    新闻中心    咨询投诉    联系我们   
厦门港口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港口概况
第一条 港口位置
第二条 港口自然条件
第三条 港口水域
第四条 港口陆域
第二章 港口设施
第五条 港口主要航道
第六条 港口锚地
第七条 码头设施
第八条 主要机械设备
第三章 港口管理组织及相关机构
第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
第十一条 国家设在口岸的其他监督管理机关
第四章 船舶进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签证
第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监管
第十五条 船舶引航
第十六条 船舶停泊码头、系船浮筒的管理
第五章 港航业务经营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市场准入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准入
第十九条 港口货物装卸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物装卸
第二十二条 货物卫生除害处理及船舶熏蒸
第六章 港口服务
第二十三条 水上交通服务
第二十四条 拖轮服务
第二十五条 港口客运
第二十六条 保税服务
第二十七条 船舶供应服务
第二十八条 船舶修造服务
第二十九条 海上救助
第三十条 打捞服务
第三十一条 油污水处理设施
第七章 港口安全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
第三十三条 事故与灾害应急求援
第三十四条 航道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五条 港口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及相关作业的防污染控制
第三十八条 水上险情、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港口工程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港口畅通保障
第八章 港口使费
第四十一条 港口规费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性收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备案
第四十四条 实施日期


附件一:厦门港港区布局示意图
附件二:厦门港水域锚地分布表
附件三:厦门港国际航行船舶的口岸检查和监管
附件四:厦门港入出境船舶检疫
附件五:厦门港获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单位
附件六:厦门港获得《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港口设施
附件七:厦门港管理组织及相关机构
附件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厦门港口章程

第一章 港口概况
第一条 港口位置
    厦门港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台湾海峡西岸、九龙江入海口(24°25′N, 118°07′E),是中国沿海主要港口、中国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枢纽、集装箱运输干线港和中国大陆对台“三通”的主要口岸。厦门港由东渡、海沧、嵩屿、刘五店、客运、招银、石码和后石8个港区组成(附件一)。

第二条 港口自然条件
    厦门港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年平均气温20.8摄氏度,平均降水量1183.4毫米,相对湿度为78%,有雾天数为22天,春夏季以东南向风为主,秋冬季以东北向风为主,7~10月常受台风影响。
厦门港属潮汐汊道型港湾,港湾深入隐蔽,湾内水域宽阔,潮汐动力强,纳潮量大,潮汐属正规半日潮,以往复流为主,平均潮差3.98米。

第三条 港口水域
  厦门港水域包括西海域、东海域、湾口海域三部分,港口水域的界限规划如下:
(一) 东北港界:欧厝~何厝连线;
(二) 东南港界:白石头~青屿~浯屿南端~白网礁~燕尾头连线;
(三) 西港界:包括九龙江南、中、北港三处水域界限。
1. 九龙江南港以乌礁洲西端向正南与右岸的连线为界,其控制点坐标是:北岸A点(24°27?54.2?N、117°48?07.1?E)、南岸B点(24°27?32.1?N、117°48?07?E)。
2. 九龙江中港以中港北岸紫泥镇和中港南岸C点接线为界,其控制点坐标是:紫泥镇(24°27?59?N、117°49?59?E)、南岸C点(24°27?51.3?N、117°49?55.2?E)。
3. 九龙江北港界线以角美镇和紫泥镇连接线为界,其控制点坐标是:角美镇(24°29?12?N、117°51?41?E)、紫泥镇(24°27?59?N、117°49?59?E)。

第四条 港口陆域
厦门港8个港区陆域的界限规划如下:
东渡港区:北自高崎码头,南至1#泊位南端,东以港中路、长岸路、东渡路为界。
海沧港区:东自1#泊位东边界,西至北港口门牛头山附近,北侧以建港路为界。
嵩屿港区:北以建港路南边线为界,西至嵩屿电厂西边界,东至嵩屿北侧水陆联运站。
刘五店港区:原则上东侧以海湾大道为界,北至东坑湾下滨附近,南侧以澳头村为界。
客运港区:分为东渡客运区和五通客滚作业区。东渡客运区北自东渡1#泊位南端,南至筼筜湖北,东以东渡路为界;五通客滚作业区西自下边村,往东至浦口附近,南以环岛路为界。
招银港区:东自诺尔港机厂围墙,西至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西边界,南以招商大道和疏港大道为界。
石码港区:普贤作业区后方以疏港公路为界,海澄作业区后方以环城路为界,紫泥作业区后方以疏港公路为界。
后石港区:该港区主要为大型临港工业配套,港界与工业项目的具体布局相关(边界暂未确定)。

第二章 港口设施
第五条 港口主要航道
    10万吨级主航道:从东碇岛东北方20米等深线A点(24°11′29.6″N, 118°17′17.6″E)开始,经九节礁附近C点(24°19′15.9″N,118°10′57.0″E),至28#灯浮附近E点(24°26′04.1″N, 118°02′48.8″E)止,航道总长约38.8千米,能满足第五、六代集装箱船舶不乘潮通航、10万吨级油轮乘潮单向通航要求。其中:外航道A~C航段20.0千米,航道宽度300米,设计底标高-14.5米;内航道C~E航段18.8千米,航道宽度300米,设计底标高-14.0米。
    东渡航道:南从10万吨级主航道E点(24°26′04.1″N, 118°02′48.8″E)开始,北至东渡港区16#泊位,航道里程约10.6千米,基本能满足5万吨级集装箱船舶全天候通航、10万吨级集装箱船舶乘潮通航要求。该航道在猴屿岛附近分为东、西两个航段,其中东航段设计底标高-12.0米,宽度250米;西航段设计底标高-10.5米,宽度200米。
    海沧航道:从10万吨级主航道E点(24°26′04.1″N, 118°02′48.8″E)开始,经G点(24°26′39.8″N, 118°00′21.3″E),至海沧10#泊位进港航道I点(24°26′50.8″N, 117°59′36.1″E)止,能满足第五、六代集装箱船舶通航要求。其中:E~G航段长4.3千米,设计底标高-14.0米,宽度250米;G~I航段长1.3千米,设计底标高-7.1~-7.5米,宽度160米。
    招银航道:从10万吨级主航道D点(24°24′10.8″N, 118°06′07.5″E)附近往西方向至招银港区,全长约3.7千米,设计底标高-10.1米,宽度200米,能满足5万吨级集装箱船舶全天候通航、10万吨级集装箱船舶乘潮通航。
    后石航道:从10万吨级主航道B点(24°15′21.0″N, 118°°11′00.5″E)至后石电厂煤码头,全长8.7千米,设计底标高-13.9~-14.2米,宽度250米。
    厦鼓航道:从10万吨级主航道D1点(24°24′08.2″N, 118°06′12.2″E)开始,经G1点(24°24′55.0″N, 118°04′50.1″E),至G3点(24°27′57.8″N, 118°03′35.9″E)止,全长约8.7千米,设计底标高-7.5米,宽度150米。
    厦金航道:①厦门和平码头至金门水头码头:分为小轮航道和大轮航道。小轮航道总长27.7千米,其中厦门航段长13.18千米,从和平码头沿厦鼓航道、经4#锚地北缘,在二担航门附近与金门航段衔接,航道宽150米,设计底标高-6.4米;大轮航道总长28.82千米,其中厦门航段长14.1千米,从和平码头经厦鼓航道进入10万吨级航道,在青屿附近海域C1点(24°21′55.2″N,118°08′20.7″E)附近转为东向,与金门航段相接,设计底标高-7.5米以上,航道宽度最小150米。②厦门五通码头至金门水头码头:航道全长17.8千米,其中厦门航段8.6千米,设计宽度200米,设计底标高-4.0米。
    石码航道:规划全长27.3千米,宽度150米,设计底标高-6.6米,能适应3000吨级杂货船乘潮双向通航。
    刘五店航道:绕道大担岛北侧浅滩,经东侧水道进出,能满足3000吨级以下海轮乘潮通航。规划中的刘五店支航道按第五代集装箱船舶单向通航标准规划,宽度180~250米,设计底标高-12.5~-14.0米。
    以上航道数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最新数据以厦门港口管理局网站(http://www.portxiamen.gov.cn)定期发布的航道通告为准。详细资料可向厦门港口管理局航道管理处查询(联系电话:0592-2658254)。

第六条 港口锚地
    厦门港水域现有锚地4个,规划锚地4个,锚地总面积48.5平方千米(附件二)。

第七条 码头设施
    至2006年底,厦门港共有生产性泊位129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39个,码头泊位总长11.98千米,最大设计靠泊能力15万吨。其中:集装箱泊位21个,万吨级以上泊位20个,泊位年通过能力391.4万标准箱;成品油泊位5个;液体散货泊位8个;干散货泊位5个;通用件杂货泊位20个;多用途泊位3个;专业化泊位3个;客货类泊位10个。

第八条 主要机械设备
(一) 装卸设备:至2006年底,厦门港有岸边集装箱桥式起重机48台,最大负载65吨,最大外伸距63米,单机每小时作业量最高为49自然箱;门机38台;龙门吊115台;正面吊11台;堆高机13台。
(二) 拖带能力:至2006年底,单船最大马力为5500匹。

第三章 港口管理组织及相关机构
第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相关规定,经交通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确定,厦门港口管理局是负责全厦门湾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厦门湾范围内港口行政、航道行政和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厦门港口管理局机关内设10个处室,下辖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厦门港引航站、厦门港航道管理站、厦门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厦门市港务管理站、厦门港招银港务管理站、厦门港石码港务管理站等管理机构。厦门市港口战备办公室和厦门市港口军事运输办公室挂靠厦门港口管理局。

第十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
    厦门海事局是厦门港口水域海事管理机构,行使厦门港口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工作以及航海保障等职能。
    厦门海事局下辖漳州海事局(代管)、东渡海事处、海沧海事处、鹭江海事处、同安海事处。漳州海事局在厦门港的下设机构有漳州港尾海事处、石码办事处。
    由于厦门港是跨行政区域管理的港口,其口岸范围与水域范围不一致,厦门港招银、石码、后石港区属漳州港口岸,因此,国际航行船舶在厦门港东渡、海沧、嵩屿、刘五店、客运等五个港区的口岸检查和监管由厦门海事局负责;在招银、石码、后石港区的口岸检查和监管由漳州海事局负责。
    厦门海事局、漳州海事局以下统称为“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国家设在口岸的其它监督管理机关
    厦门海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漳州边防检查站是厦门港对船舶进出厦门口岸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负责对人员、船舶、货物和物品进出厦门口岸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查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
(一) 厦门海关是国家设在厦门关区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厦门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在厦门港的下设机构有厦门海关驻海沧办事处、驻邮局办事处、驻同安办事处、东渡海关、象屿保税区海关及漳州海关招银监管科、漳州海关驻石码办事处。
(二)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经厦门港的进出口货物、出入境船舶、装载工具实施检验检疫与监管,对国境口岸及国际航行船舶进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对进出境旅客及其携带物实施检疫。按照规定需要做除害处理的,实施除害、卫生消毒。
    在厦门港的下设机构有杏林检验检疫局、海沧检验检疫局、东渡办事处、象屿办事处、机场办事处、和平码头办事处、同安办事处、大嶝办事处及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漳州港办事处。
(三) 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漳州边防检查站负责对经厦门港出、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的限定区域实施警戒管理以及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厦门港东渡、海沧、嵩屿、刘五店、客运港区属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管辖。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在厦门港的下设机构有东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海沧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高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厦门港招银、石码和后石港区属漳州边防检查站管辖。漳州边防检查站在厦门港的下设机构有紫泥边防工作站以及招银(后石)港区现场监管机构。

第四章 船舶进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
    进出厦门港VTS水域的船舶,航经船位报告线(点)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8频道向厦门海事局船舶交通管制系统中心(以下简称厦门港VTS中心)申报船舶航行报告,并通过厦门港口船舶调度引航申报系统(http://www.portxiamen. gov.cn/ship/login.asp)
    向厦门港口管理局进行船舶靠离泊位申请。厦门港口管理局在本局网站(http://www.portxiamen. gov.cn)上公布船舶靠离泊计划。
(一) 厦门港VTS区域
    厦门港VTS区域范围为下列两条线以及港内岸线和厦门高集海堤所围成的水域:
1. 东南线:以镇海角灯塔(24°16′.2N,118°07′.9E)为圆心,12海里为半径,方位011°~230°的圆弧线。
2. 西线:自九龙江口北岸沿117°58′.0E经线向南至24°26′.0N纬线,向东至118°00′.0E经线再向南至南岸的连线。
(二) 船位报告线(点)
1. 东南报告线:以镇海角灯塔(24°16′.2N,118°07′.9E)为圆心,12海里为半径,方位055°~230°的圆弧线。
2. 西报告线:自九龙江口北岸沿117°58′.0E经线向南至24°26′.0N纬线,向东至118°00′.0E经线再向南至南岸的连线。
3. 九节礁报告点:航经正横九节礁灯桩(24°20′.2N,118°09′.7E)。
4. 土屿报告点:航经正横土屿(24°27′.2N,118°11′.3E)。
(三) 船舶航行报告
    下列船舶应按有关规定报送船舶航行报告:
1. 外国籍船舶;
2. 3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
3. 乘客定额超过50客位的客船(渡船除外);
4.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5. 从事拖带的船舶。
    其他船舶可以自愿参加船舶航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船名、国籍、呼号、总长、总吨、船位、上一港、进港目的、艏艉吃水、水上高度、船舶种类、危险品种类和数量、拖带情况以及厦门港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四) 船舶靠离泊位及锚地报告
    进入各港区内锚地(系浮筒)或泊位的船舶、设施应当提前向厦门港VTS中心和厦门港口管理局申请锚位或泊位,起锚前、抛锚后或者靠泊前、离泊后应当及时报告动态。报告内容应包括船名、靠离泊位或者锚地时间、泊位或者锚地名称、目的港或者欲抵泊位。
(五) 船舶特殊作业报告
    船舶在厦门港VTS区域内,进行下列作业前和结束后,应向厦门港VTS中心报告:
1. 拆修主机、锅炉、锚机、舵机;
2. 试航、校正罗经;
3. 熏蒸船舱;
4. 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六) 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报告
    船舶在厦门港VTS区域内发生或者发现船舶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厦门港VTS中心。
(七) 船舶事故与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报告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或者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厦门港VTS中心。

第十三条 船舶签证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厦门港水域或者在该水域内航行、作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向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设置的签证点办理船舶签证。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第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监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按规定程序申报:
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前预报告。
2.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3. 核能(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应向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全天24小时接受船舶危险品申报,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后,对船舶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等情况审核,并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进港后应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除气象原因外,若已办理签证在36小时内或取得出口许可证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的船舶,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第十五条 船舶引航
(一) 引航对象
    下列船舶在厦门港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申请引航:
1. 外国籍船舶;
2. 总长超过230米的中国籍船舶;
3. 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厦门港口管理局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本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二) 引航申请
    申请引航的船舶应于进港48小时前向厦门港引航站提出,并于24小时前再次确认。预、确报后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厦门港引航站。
    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被引船舶公司、船名、国籍、船舶呼号;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装载货物种类、数量;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 引航答复
    厦门港引航站应满足正当的引航要求,及时安排引航服务,并通过厦门港口船舶调度引航申报系统公布引航计划。对特殊引航作业的,厦门港引航站应制定安全可靠的引航方案,报厦门港口管理局和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 引航确认
    申请引航的船舶到港后应值守VHF 06频道。在收到进港计划后,用VHF 06频道与厦门港引航站联系,确认引航员登轮地点及时间
(五) 引航员登离船地点
    申请引航的船舶靠泊后石港区的,引航员登离船地点为厦门港1#锚地;靠泊其他港区的,登离船地点为厦门港主航道17#灯浮(24°23′04.5″N, 118°07′25.0″E)和19#灯浮(24°24′13.0″ N, 118°06′15.5″ E)之间。
(六) 被引船舶义务
  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被引船舶应为引航员提供安全、方便的登离船设备,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引航员登离安全,同时还应为引航员提供便利,回答引航员有关船舶引航的疑问,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七) 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
    遇到恶劣气象、海况、被引船舶不适航或者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时,引航员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厦门港口管理局和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对被引船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六条 船舶停泊码头、系船浮筒的管理
(一) 船舶应按照规定的停泊宽度、指定的泊位和顺序靠泊码头或者系船浮筒,并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妥善安装防鼠挡,同时还应随时注意气象和潮流的影响,控制松紧适度,确保本船安全,避免妨碍其它船舶航行;
(二) 小型船舶停泊高桩式码头,应特别注意潮水涨落,防止被压入码头;大型船舶在系船浮筒并靠时,其前后缆应系带在系船浮筒上,并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
(三) 船舶应保证人员上下的舷梯稳固、软梯牢固安全,并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确保上下人员的安全;
(四) 船舶在港内有下列活动之一的,应该事先向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1.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 船舶试航、试车、系泊试验;
3.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
5. 船舶悬挂彩灯;
6. 船舶校正磁罗经;
7. 船舶从事供油作业;
8. 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他作业。
(五) 船舶应根据码头的靠泊能力和港口水域的安全能力靠泊。停靠船舶超过码头设计能力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应向厦门港口管理局报告,由厦门港口管理局根据情况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将结果告知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经论证认为靠泊安全可行的,且经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靠泊。

第五章 港航业务经营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市场准入
    在厦门港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厦门港口管理局书面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从事以下港口经营业务的,应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一)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 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的设施和服务;
(三) 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四) 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 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六)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七) 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厦门港口管理局在厦门港设置4个受理点:企业住所、经营地点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除鼓浪屿外)的,由厦门港口管理局港口管理处受理(联系电话:0592-2658238);企业住所、经营地点在鼓浪屿的,由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受理(联系电话:0592-2068602);企业住所、经营地点在招银、后石港区的,由厦门港招银港务管理站受理(联系电话:0596-6856762);企业住所、经营地点在石码港区的,由厦门港石码港务管理站受理(联系电话:0596-6556693)。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准入
    在厦门港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及其相关辅助业务,应当向厦门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或进行备案:
(一) 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的设立、新增,应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
(二)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内船舶管理,应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三) 水路运输辅助业企业,其中无船承运人企业,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登记证》;国际海运集装箱堆场,应取得《备案登记证》。
    厦门港口管理局受理点设在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联系电话:0592-2113821 2661201)。

第十九条 港口货物装卸
    港口经营人在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时,应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
    作业委托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及其他货物运输和作业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港口经营人。
    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和识别标志,应当与作业合同的约定相符。笨重、长、大货物作业时,作业委托人应当声明货物的总件数、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件货物的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作业委托人未按照本条规定交付货物、进行声明造成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特殊保管要求的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与港口经营人约定货物保管的特殊方式和条件。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或者对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经营业务的,应向厦门港口管理局书面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并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厦门港口管理局定期公布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名单(附件五)。
    厦门港口管理局在厦门港设置3个受理点:作业地点在东渡、海沧、嵩屿、刘五店、客运港区的,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安全技术处受理(联系电话:0592-2658243);作业地点在招银、后石港区的,由厦门港招银港务管理站受理(联系电话:0596-6856208);作业地点在石码港区,由厦门港石码港务管理站受理(联系电话:0596-6558476)。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物装卸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或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通过厦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计划申报系统(http://www.portxiamen.gov.cn:8080/xmpddapps/index.htm)申报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接到报告后,厦门港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同意作业的答复,并通知报告人。未经厦门港口管理局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作业范围内,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活动。
    作业委托人应当如实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船舶资料、危险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类别、适用包装、应急措施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如果发现未申报、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或者在普通货物、集装箱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厦门港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货物卫生除害处理及船舶熏蒸
    对进出境货物及集装箱实施动植物或者卫生检疫除害处理,其除害专用场所应当经厦门港口管理局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
    除害处理单位在实施作业前,应制定除害处理计划书,并主动接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除害处理计划书的内容应包括被处理货物的名称、数量和处理的原因、时间、地点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船舶装载货物后需在港口进行熏舱作业的,船方应当在作业48小时前向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作业单位名称、船舶名称、联系人、联系方法和熏蒸药品名称、性质与用量以及预定作业时间、地点等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作业。

第六章 港口服务
第二十三条 水上交通服务
厦门港VTS中心提供下列水上交通服务:
(一) 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8频道上定时或者不定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航行通(警)告及其他重要安全信息;
(二) 应船舶的请求,根据其功能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向厦门港VTS中心报告);
(三) 为避免船舶发生紧迫局面和海上交通事故,适时向船舶提出航行建议、劝告或者发出警告;
(四) 组织交通;
(五) 应请求提供水文气象信息;
(六) 应请求提供锚地安排;
(七) 应请求提供支持联合行动。
厦门港每日安全信息播发时间:逢双小时正点播发或者发生紧急情况时。

第二十四条 拖轮服务
    厦门港有全国第一家同时通过ISO标准认证及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审核的专业拖船服务公司,拥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大马力全回转拖轮等船舶,可以全天候24小时为进出厦门港的中外船舶提供安全、优质、快捷的靠离码头、拖带护航、海上拖带、抢险救灾、消防救助、船舶靠离浮筒系解缆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港口客运
    厦门港具有独特的对台航运优势,港口客运以厦金直航、旅游客运和区间运输为主,以城郊客渡、陆岛客运为辅。厦金直航客运往返于厦门与金门之间,是目前台湾海峡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的重要通道,日航行20个班次。
    厦门国际邮轮中心(厦金客运码头)是厦金直航的主要客运码头,按靠泊15万吨级邮轮设计,年设计吞吐量150万人次,可满足高峰期集中旅客到达量3000人的功能要求。
    厦门港五通客运码头是距金门最近、厦金直航航程最短的客运码头,设计客流量为5万人次。其航道总航程17.8千米、水深4米、宽200米,可满足设计船型双向通航,实现厦金海空联运一票到底的“无缝对接”。

第二十六条 保税服务
    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是国家核准的区港联动试点区域,与毗邻港区实现无缝隙连结、一体化运作,具有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检修、商品展示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的功能。

第二十七条 船舶供应服务
    厦门港有加入国际船舶供应商协会的专业船舶供应服务企业,可以全天候24小时为进出厦门港的国内外船舶供应燃油、润滑油、淡水;供应船用物料、垫舱物料、船舶配件、化工产品;供应主、副食品、烟酒饮料和国外免税商品;代办海员个人需要的各类商品。

第二十八条 船舶修造服务
    厦门港有集造船、修船、钢构、涂装、船舶设计、船舶机械制造等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船舶修造企业,拥有大型起吊、运输和加工设备,可以提供各类船舶特检、坞检、海损及改装修理工程等修造服务。

第二十九条 海上救助
    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厦门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海上人命救助、船舶遇险救助和船舶溢油应急反应。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厦门海事局,实施常年全天候值班制度(值班电话:12395、0592-6895117,传真:0592-6895262)
    交通部东海救助局负责厦门港水域海上人命救助,其厦门基地设在厦门市民族路37号海祥大厦,常年安排救助拖轮进行24小时待命值班(值班电话:0592-2092518、2096944,传真:0592-2092518)。
    交通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设在厦门市高崎机场翔云三路128号紫金宾馆8楼,常年开展直升机救助遇险船舶的业务(联系电话:0592-3969599,传真:0592-3969671)。

第三十条 打捞服务
    厦门港水域沉船(物)打捞、应急抢险、大型海难(包括环境)救助可以联系交通部上海打捞局(联系电话:021-65435456)。交通部上海打捞局是中国最大的救助打捞专业单位之一,拥有各类大型远洋、近海拖轮和特种船舶40余艘,其他各类救捞工程船舶齐全,可以担负沉船沉物打捞清障、沉船存油、难船溢油的应急清除等突发事件抢险救难任务。

第三十一条 油污水处理设施
    厦门港有专业油污水处理单位,可以实施船舶压舱水、舱底污水和化学污水等油污水处理服务。

第七章 港口安全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
    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船舶保安规则》,为进出厦门港的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应当向厦门港口管理局申请《港口设施保安证书》,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安全技术处受理(联系电话:0592-2658241)。厦门港口管理局定期公布取得《港口设施保安证书》的港口设施(附件六)。
    当港口设施受到威胁、港船界面活动或者船到船活动安全出现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船舶所在公司应当立即向厦门港口管理局报告(值班电话:0592-2658265)。厦门港口管理局收到港口保安事件和其他港口保安信息,按照应急反应程序,通知相关的企业和船舶,协调港口设施和船舶的保安行动;涉及在港船舶的,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将事件的基本情况和保安等级转变情况通报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
    厦门港口管理局已制定并发布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和《防台防汛预案》,航运企业和港口经营人应积极配合实施。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厦门港口管理局报告(值班电话:0592-2658265)。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或海域污染应急计划,配备应急的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与防污器材设备。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航道管理与维护
    厦门港口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厦门港航道的技术等级,制定相应的航道建设和养护标准。航道及其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破坏。
(一) 涉航建设管理
    在厦门港通航水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之前,将设计方案送厦门港口管理局审查,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航道管理处受理(联系电话:0592-2658253)。经审查通过后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报送审查。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报经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在厦门港通航水域内进行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等施工作业,应当获得厦门港口管理局许可后方可实施,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航道管理处受理(联系电话:0592-2658253)。在申请工程实施许可证之前,应将施工方案、工艺、范围等相关资料送厦门港口管理局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对疏浚、倾倒的船舶安装监控设备(联系电话:0592-2658353)。施工产生的弃渣、废弃物应当严格在指定的区域内倾倒,严禁倾倒在厦门港通航水域内。
    上述与通航有关设施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厦门港口管理局和厦门港航道管理站;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并将工程验收合格的资料报厦门港口管理局航道管理处备案(联系电话:0592-2658253)。
    新建、改建、扩建港池、调头区等涉及航道水域相衔接工程的审查、验收,应当通知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港航道管理站和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参加。
    上述设施涉及航行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警示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二) 航道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制止下列影响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1. 填海、填滩侵占航道的;
2. 在航道的边坡、护坡或者岸边堆土、挖土,在岸边堆放垃圾或者其他容易滑泻的货物的;
3. 在航道水域内种植水生植物的;
4. 在航道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渔簖或者进行水产养殖的;
5. 擅自占用航道进行装卸、过驳作业的;
6. 其他影响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三) 航道维护
    厦门港航道管理站定期检测厦门港航道水深情况,并根据航道水深淤浅变化情况适时浚深航道,以保证通航设计水深;厦门港口管理局定期在网站(http://www.portxiamen.gov.cn)上发布《航道通告》。
(四) 航标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港口水域发现航标发生位移、漂失或者效能失常,应当及时向厦门航标处(联系电话:0592-6011080)、厦门港口管理局(联系电话:0592-2658265)或者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联系电话:厦门0592-6895261)报告。
    港口水域出现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航标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向厦门港口管理局或者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航标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航标;不能按其要求设置航标的,可以委托航标维护单位设置航标,并承担有关费用。
    需要打捞清除沿海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港口环境保护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港口作业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通航安全产生影响的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论证。

第三十六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应当委托专业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不得擅自向水域排放。
    任何船舶不得向厦门港水域排放残油、废油、建筑泥浆和疏浚物,丢弃货物残渣、垃圾,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标的有毒、有害物质。
    船方应当做好船舶垃圾的日常收集、分类和储存工作,并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船舶垃圾含危险物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方应当向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提供物质的名称、性质、数量等资料。
    装载有毒有害或者散装粉状货物的船舶需在厦门港水域冲洗甲板的,船方应当向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船舶名称和货物名称、性质以及预定作业时间等资料。接到书面申请后,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及相关作业的防污染控制
    在厦门港水域内进行船舶洗舱(包括原油洗舱)、清舱、驱气、使用焚烧炉、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散装液货过驳、供油、船舶拆解、打捞等作业的,应当向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和其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中,应当备有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落实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污染海域。
    船舶、码头或者设施造成水域污染需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应当在使用前将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报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使用。

第三十八条 水上险情、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船舶、设施在厦门港内发生险情或交通事故,必须以最迅速的方式将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险情、事故原因等向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24小时内,应当向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
    船舶、设施在厦门港内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时,应当向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及时采取控制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并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通报情况。
    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设施水上险情、交通事故、污染水域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组织应急处置。船舶、港口经营人有义务参与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服从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

第三十九条 港口工程禁止行为
    在港口不得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请厦门港口管理局批准(联系电话:0592-2658248)。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条 港口畅通保障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厦门港口管理局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厦门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工程船、泥驳船、运砂船、渔船等吃水较小的船舶在安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避免妨碍航道内大型船舶的安全行驶。
    在港口水域内违法倾倒、违法占用航道的工程船、泥驳船,厦门港口管理局可以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

第八章 港口使费
第四十一条 港口规费
港口行政规费和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性收费
港口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厦门市物价局会同厦门港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备案
  本章程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厦门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章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附件二   
厦门港水域锚地分布表

附件三
厦门港国际航行船舶的口岸检查和监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厦门口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厦门口岸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进出口岸手续。由于厦门港口岸范围与水域范围不一致,厦门港招银、石码、后石港区属漳州口岸,因此,国际航行船舶在厦门港东渡、海沧、嵩屿、刘五店、客运等五个港区的口岸检查和监管由厦门海事局办理;在招银、石码、后石港区的口岸检查和监管由漳州海事局办理。厦门海事局、漳州海事局以下统称为“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
(一) 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二) 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在船舶预计抵达厦门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
(三) 拟进入厦门港的外国籍船舶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在进入厦门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进入厦门港的时间、船舶尺度、前后吃水及实际吃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情况,通过其船舶代理人向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四) 外国籍船舶通过其船舶代理人向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厦门港的手续。
(五) 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本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在船舶抵达本口岸24小时内到口岸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
(六) 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口岸监督管理机关同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七) 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有关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船方或者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和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厦门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属机构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
(八) 船舶在港期间的保税燃料、物料、食料、物品、烟酒等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九) 出境的交通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十) 船舶在港期间需登外国船舶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机关办理相关登轮证件,经许可后,方可上船。
附件四
厦门港入出境船舶检疫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厦门口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手续。检疫方式包括锚地检疫、电讯检疫、泊位检疫、随船检疫和临时检疫等方式。
(一) 锚地检疫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由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入境船舶在检疫锚地下锚,检疫人员登轮办理入境检疫手续:
1.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2. 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3. 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4. 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
5. 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6. 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
7. 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
8. 废旧船舶;
9. 检验检疫机构因工作需要实施锚地检疫的其他情况。
(二) 电讯检疫
    持有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第(一)条所列情况的船舶,且未装载散装动植物产品的,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实施电讯检疫。
    船舶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电讯检疫的批复后,即视为已实施电讯检疫。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三) 泊位检疫
    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第(一)条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四) 随船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旅游船、军事船、要客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因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五) 临时检疫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六) 其它
    来自于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宣布为动植物疫区的船舶、来自境外装载散装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船舶不实施电讯检疫,应当实施锚地或者泊位检疫。

附件五
厦门港获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单位
(截至2006年12月31日)
一、 专用化工码头
1. 厦门博坦仓储有限公司
2. 厦门鹭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3. 厦门升汇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4. 厦门嵩屿油库码头
5. 厦门鑫海仓储码头有限公司
6. 翔鹭石化企业(厦门)有限公司
7.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渡港务分公司
8. 厦门港同安刘五店码头
9. 龙海市亿源码头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二、 集装箱码头
1. 厦门港务集团海天集装箱有限公司
2. 厦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3. 厦门象屿新创建码头有限公司
4. 漳州招商局码头有限公司
三、 件杂货码头
1. 厦门同益码头有限公司
2.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渡分公司
四、 集装箱场站
1. 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
2. 新远货柜仓储有限公司
3. 海天南通道裕利堆场(裕雄物流)
4. 象屿保税区胜狮货柜有限公司


附件六
厦门港获得《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港口设施
(截至2006年12月31日)
厦门港东渡港区东渡散杂货码头(1~4#及小轮泊位)
厦门港东渡港区海天集装箱码头(5~11#泊位)
厦门港海沧港区海润码头(4~5#泊位)
厦门港东渡港区石湖山散货码头
厦门港和平港区和平客运码头1~3#泊位
厦门港东渡港区鹭甬石化码头
厦门港东渡港区同益件杂货码头
厦门港东渡港区象屿集装箱码头(12~16#泊位)
厦门港海沧港区国际货柜集装箱码头(2~3#泊位)
厦门港海沧港区国际货柜件杂货码头(2~3#泊位)
厦门港海沧港区翔鹭化工码头(10#泊位)
厦门港嵩屿港区博坦石化码头
厦门港杏林港区升汇利恒化工码头
厦门港刘五店港区鑫海石化码头
厦门港公共设施(锚地、航道)
漳州招银港区码头公司集装箱码头
漳州招银港区码头公司通用码头
漳州港招银港区诺尔公司专用码头
漳州港镇海港区漳州后石电厂码头
漳州港石码港区普贤件杂货码头
漳州港海隆件杂货码头
附件七
厦门港管理组织及相关机构
一、 港口管理机构
1. 厦门港口管理局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27号
邮编:361012
电话:0592-2658265 传真:0592-2658200
网址:http://www.portxiamen.gov.cn
2. 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北路149号
邮编:361001
电话:0592-2021710 传真:0592-2023354
网址:http:// www.xmsy.gov.cn
3. 厦门港引航站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嵩屿中路799号
邮编:361026
电话:0592-6891133 传真:0592-6892927
4. 厦门港航道管理站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同益路50号海明大厦10楼
邮编:363100
电话:0592-2658369 2658345 2658350
传真:0592-2658333
5. 厦门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99号
邮编:361012
电话:0592-5615671 传真:0592-5615671
6. 厦门市港务管理站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4号鸿升大厦7A
邮编:361004
电话:0592-20398361 传真:0592-2398360
7. 厦门港招银港务管理站
地址: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海事大楼1-2楼
邮编:363105
电话:0596-6856773 6856209 传真:0596-6851270
8. 厦门港石码港务管理站
地址:龙海市石码镇人民东路顺风楼二栋205室
邮编:363100
电话:0596-6558623 6556693 传真:0596-6556693
二、 口岸查验单位
1. 厦门海关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海后路34号
邮编:361001
值班电话:0592-2028722 2021793-2903  
数据分中心电话:0592-5653395
传真:0592-2028717
2. 漳州海关招银监管科
地址: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报关报检中心二楼
邮编:363105
电话:0596-5856239 传真:0596-5856253
3. 漳州海关石码办事处
地址:龙海市石码镇锦江道132号
邮编:363100
电话:0596-6523276 传真:0596-6524103
4.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16号
邮编:361012
电话:0592-5675519  传真:0592-5675511
5. 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漳州港办事处
地址: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
邮编:363105
电话:0596-6858236 传真:0596-6858255
6. 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马青路2001号  
邮编:361026
电话:0592-6583500 传真:0592-6583600  
(高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电话:0592-5797888
东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电话:0592-2630000
海沧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电话:0592-6893198)
7. 漳州边防检查站
地址:漳州市东环城路口岸园区
邮编:363100
电话:0596-2957010 传真:0596-2957020
8. 漳州边防检查站招银、石码、后石执勤点
地址: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加走湖路18号
邮编:363105
电话:0596-6858252 传真:0596-6858252
9. 厦门海事局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号
邮编:361026
电话:0592-6895233 传真:0592-6895231
(东渡海事处 电话:0592-5622517
 海沧海事处 电话:0592-6893006
鹭江海事处 电话:0592-2035216
同安海事处 电话:0592-7083567)
10. 漳州海事局
   地址: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
   邮编:363105
   电话:0596-6856626 传真:0596-6856838
11. 漳州港尾海事处
地址: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联检中心一楼
邮编:363105
电话:0596-6858058 传真:0596-6858057
12. 漳州海事局石码办事处
地址:龙海市石码镇锦江道84号
邮编:363100
电话:0596-6523142 传真:0596-6523142

附件八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三、 地方性法规
《厦门市港口管理条例》
《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 政府规章
《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六、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内、外贸)
《厦门海域船舶航速限制规定(试行)》.
《厦门港中国籍船舶强制引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港口章程(定稿)文档下载


首页    港口概况    港口行政    管理机构    港口公报    新闻中心    咨询投诉    联系我们   

© 2000-2004 Xiamen Port Authority,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厦门港口管理局    版权所有
地址:中国厦门市东渡路127号    邮编:361012